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29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