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

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29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