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审理期间,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鲁Q×××××轿车一辆,暂未实际扣押到,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区××号楼4-4-602室和8-A号楼147室、××区前××号楼105室和305室、××区××号楼东三单元202室和二层西户、××小区××号楼东五单元202室配房、××小区××号楼东五户,上述房产全部已保全,其中犁杭小区房产和前十小区房产均有查封,系为续行查封,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7732.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