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853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鲁1302民初13990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127732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鲁1302民初13990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127732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