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78号
原告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临沂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