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财保98号
申请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青岛南路92-3号财盈富厂区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闫凯伦,经理。
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长峰建设大厦106室。
法定代表人:丛培喜,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8800********的银行存款4752910.1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8800********的银行存款4752910.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