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黑系智能装备(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保1480号 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系智能装备(威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系智能装备(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黑系智能装备(威海)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在价值*元内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黑系智能装备(威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交通银行**支行,(美元)账号:4011********;(人民币)账号:40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705********】或查封其名下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路××号房产【不动产登记号:鲁(2021)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或其他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