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人事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67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威经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403.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