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67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威经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403.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