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91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沭埠岭一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郁万标,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仪街独树头佳园西北社区门口东侧二楼
负责人:崔玉涛,主任。
第三人:何学成,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