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91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沭埠岭一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郁万标,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仪街独树头佳园西北社区门口东侧二楼

负责人:崔玉涛,主任。

第三人:何学成,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学成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