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财保802号
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人民大街与沭埠岭一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独树头西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独树头西北社区村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自愿以名下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房产为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独树头西北社区村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