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5100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5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65823J,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夏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1786F,,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花园滨村
法定代表人:余照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