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238号

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计1773元,由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庆国

书记员白雯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