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239号
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青冶行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
负责人:高峰太,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白宾,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计2701元,由莱芜市青冶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庆国
书 记 员  白雯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