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61号
原告: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城区和庄镇左家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344919545。
法定代表人:徐辑星,经理。
被告: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61361487X。法定代表人:樊秋美。
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陈洪彬,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沂源县新城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44M。
法定代表人:朱西兵,局长。
原告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洪彬、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