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34号
申请人: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莱城区和庄镇左家峪村,统一社会代码913712023344919545。
法定代表人:徐辑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城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代码:91371321661361487X。
法定代表人:樊秋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王明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陈洪彬,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华、陈洪彬,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财产130000.00元并截留被申请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债权130000元,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莱芜市星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