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1919号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