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1302行审18号
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48515。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009785。住所地:兰山区北园路中段北侧。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兰山区滨河大道与考棚街交汇处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5485平方米(合8.23亩)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8.23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64550元。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培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陆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