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保字第1635号
申请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尤如法。
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水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发生欠款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洪展
审判员*建军
审判员诸葛少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