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初字第7561号
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水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新华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91元减半收取14396元,由原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汲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