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2443号
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如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阳县****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