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

济阳县****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3703号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LEE0B6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邱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009785,,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国兴起,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467.7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81×××31)。
二、不能足额扣划的,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