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29民初7462号
原告***诉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高、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峰、被告文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李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要求赔偿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现予以变更。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佣***在工地施工,***受伤后,***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作为雇主未尽到施工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博建筑公司作为分包方,应当与***承担连带责任。***在提供劳务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对***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博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交通费4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可根据其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酌定交通费200元。***主张二次手术费15000元,提供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认为数额过高,且没有实际发生,不应处理。该费用系固定物取出术,系必要且合理支出,***对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根据鉴定结论二期手术行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计约需12000元至15000元,酌定二次手术费13500元。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的合法损失为:医疗费42887.18元、误工费115.97元/日×180日=20874.6元、营养费30元/日×90日=2700元、护理费115.97元/日×90日=10437.3元、法医鉴定费232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0元×20%=169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次手术费13500元,上述损失合计264235.08元。***应赔付***264235.08元×80%=211388.06元。***主张其已为***垫付16325.3元,提供微信付款凭证予以证实,且***表示垫付款属实,同时辩称有三份抢救费用未主张,实际垫付费用为15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扣减已垫付费用16325.3元,***尚应赔付***195062.76元。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文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水榭丽都小区部分工程分包给***,有文博建筑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予以证实,***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雇佣***在上述工地工作。2020年9月17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致伤,后被送往临沭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损伤,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42887.18元。庭审中,***主张为***垫付医疗费16325.3元,提供微信付款凭证予以证实。对此,***表示花的钱属实,但有三份抢救费用没主张,实际垫付了1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主张的抢救费用。 ***主张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二期手术行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计约需12000元至15000元,评定其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二期手术误工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提供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支出鉴定费2320元。***对***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双方经本院技术室共同委托临沂新光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外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支出鉴定费1920元。庭审中,***、***、文博建筑公司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95062.76元。 二、被告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47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计2559元,重新鉴定费1920元),由被告***负担(已预付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兰和
法官助理 朱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