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异3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凯信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孟家行村。
投资人:孟祥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鲁1302执保395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凯信板材厂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孟 波
审判员 沈秀俊
审判员 刘子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