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7131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熙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200978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