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罗商初字第3154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建永,理事长。
被告临沂宜生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
被告临沂森泰益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
被告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克才。
被告李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临沂宜生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森泰益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现因原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