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兰执字第13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双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克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居委驻地。
法定代表人邰吉祥,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660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在兰山区兰山办事处经管站的存款1245722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西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