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1666号
被执行人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才,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万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员  胡晓东
审判员  路东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