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异40号
案外人:***,男,汉族。
原告:临沂华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71017396。
法定代表人:孔令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8918523M。
法定代表人:邵珠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2017)鲁1302民206号案件,即原告临沂华昌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理想·家10号楼××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保全异议申请。
审判长管晓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