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斗、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1170号
申请人**斗,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灏。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斗与被申请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斗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3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085元,由**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