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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生,住丰县。 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RJUECX7,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3738XJ,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9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6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