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保63号
申请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振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国。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保全申请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江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由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