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高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威高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于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