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7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