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7执4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龙鹤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8×××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