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福建材(蕉岭)精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3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福建材(蕉岭)精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广福建材(蕉岭)精化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而其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其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福建材(蕉岭)精化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欢欢
法官助理 王佳佳 书 记 员 闫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