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256号
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牧牛乡益林村益林组。
法定代表人:张世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林,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兴周,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德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