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破(2-20)号-4
2018年8月22日,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设立了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享有表决权的出资人组、税收债权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依法表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重整计划通过的法定条件。重整计划公平公正对待债权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投资有限公司、临沭县常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源温泉有限公司、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派克机械有限公司、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垦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洋肥业有限公司、山东迈金农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常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投资有限公司、临沭县常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源温泉有限公司、山东常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常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派克机械有限公司、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垦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林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洋肥业有限公司、山东迈金农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星磊 审判员  王旭波 审判员  杨化芝
书记员  李永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