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破申15号
申请人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7年7月16日,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701万元,共有股东2家。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生产经营一直不能正常进行,经营资金匮乏,自2016年上半年以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为51,526,779.55元,负债总计52,454,857.47元,资产负债率101.80%。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临沭县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臧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