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5706号
申请人: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铁社区居委会西100米。
被申请人: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城区人民路**。
申请人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赵秋芳以其自有的房产1处,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秋芳所有的担保房产1处。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云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