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2007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2007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工业路供电公司西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26763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人民路北人民路99号、人民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M82B28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22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