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唐寅诉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2民初4344号
原告:唐寅,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园丁路4幢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梅子,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唐寅与被告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临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工程款135789.37元(暂定数额,具体以实际调取的工程决算的金额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挂靠在四川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名下,于2016年3月1日与被告一签订了《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委托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01lydyh01杆坑土石方工程,导线架设,及设务、附件、计量装置,安装、试验、调试等,旧线路撤除,下户线敷设,旧电杆撤除01lydyh01,工程期限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工程合同总价01lydyh01结算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工程最终造价01lydyh01,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01lydyh01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先预付乙方施工成本(施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后付工程决算金额(实际工程量)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余额01lydyh01。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且运行至今无任何质量问题。根据结算,工程价款为元,但被告方至今分文未付,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也未支付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一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双方是被告郯城县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唐寅,原告唐寅提供的工程挂靠协议未加盖被告明珠公司印章且显示双方约定乙方唐寅承接的工程项目所涉工程款应转入甲方华蓥公司账户,据此,唐寅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可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待完善相关手续、理顺法律关系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