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重坊镇高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马头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开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临沂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划拨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