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财保951号
申请人:郯城金瑞渣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北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EYBY31E
法定代表人:李中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马头镇陈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35787246M
法定代表人:王开宜,总经理。
申请人郯城金瑞渣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160××××2612的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已提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金瑞渣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160××××2612的存款20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日起至2021年12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郯城金瑞渣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