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执1890号
申请人临沂晨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临沂晨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54元。
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丽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