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多旭商贸有限公司、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389号
申请人临沂多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官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
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宜。
申请人临沂多旭商贸有限公司与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多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7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临沂多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