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申2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路中段正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沂南县昱昊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芙蓉路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
经营者:**,男,系该门窗厂业主。
原审被告:临沂市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路中段正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沂南县昱昊门窗厂及原审被告临沂市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龙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因不服本案一、二审判决,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在楼道内施工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与防范义务,导致自身坠到楼下摔伤,其应对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但是,涉案东方明珠小区住宅楼工程系由天龙建筑公司承建,且安装太阳能施工地点的门口和电梯口离的非常近,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此种情况下天龙建筑公司应在施工地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但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故***坠入楼下摔伤与天龙建筑公司没有采取上述安全防护措施有一定的关联性,天龙建筑公司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天龙建筑公司按照***花费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5%承担赔偿责任,并补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审法院考虑到天龙建筑公司的过错程度,将赔偿比例改判为30%,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
综上,天龙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马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震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