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1280号之八
被执行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京波。
本院于2018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00×××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5.0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00×××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23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忠善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