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21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郑根根,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澳柯玛大道407号。
负责人:**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路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郑根根与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郑根根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根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根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郑根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