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354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彬,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8694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彬,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计10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