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25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住所地莒南县城西一路中 段;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8694XF,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 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 商银行8188××××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767.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