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25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住所地莒南县城西一路中
段;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8694XF,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
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
商银行8188××××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767.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